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中規定,高層建筑是指10層及10層以上的住宅及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為超高層建筑。按1972年召開的國際高層建筑會議中確定:第一類高層建筑,9~16層(最高到50m);第二類高層建筑,17~25層(最高到75m),第三類高層建筑,36~40層( 最高到 100m);超高層建筑,40層以上(高度100m以上)。
高層建筑加固的原因
(1)設計不達標、建筑功能設計不能滿足正常使用需求。
(2)基礎性的設計概念理解偏差,導致設計計算及設計方案出現偏差。
(3)受限于施工技術以及施工水平,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設計問題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導致施工存在一定的問題。再加之施工中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未能達到設計標準要求,導致建筑結構或結構構件在建成的使用過程的耐久性受到嚴重的影響。
(4)在施工過程中對建筑結構或構件進行用途的變更,導致構件荷載超過極限。
(5)擅自進行建筑功能的改變,對于建筑結構進行改造,或隨意對房屋進行增層、增加荷載等。
(6)使用環境惡劣,對材料性能產生嚴重影響。如自然環境對木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功能及力學性能會產生削弱影響。
(7)文物及古建筑的保護,大開發對周邊環境特別是地質的影響,輕微地震等對高層建筑的影響。
(8)拆除重建受限或經濟性價比等原因。
我國在20世紀50年代迎來一次大規模的建設,該建設時期高層建筑得到較大的發展,同時由于該時期經濟水平較低以及建筑標準尚未形成,故該時期對于高層建筑的標準要求較低。20世紀80年代,我國迎來建筑行業快速發展的第二階段,在該階段建筑特點表現為新建與改造、維修并舉,除此之外,建造的標準與技術水平得到較高的提升。
目前,我國形成了大模板、爬模、滑模、全現澆、內澆外掛、內澆外砌等成套工藝;在設備方面已有手動、液壓和電動提升設備;地質探勘、基礎處理及結構大數據計算運用等,促進了高層建筑的發展。